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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经常是指)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0 17:47:06 编辑:教育经验 手机版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经常是指)


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定:秘密载体的制作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

3.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

5.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6.秘密载体的使用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7.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8.秘密载体的保存保存秘密载体,必须由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存。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保密员管理。

9.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

10.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秘密载体的销毁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1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12.扩展资料:国家秘密载体使用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3.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14.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5.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16.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17.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18.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9.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20.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二.保密条令

1.解放军保密条令:第九节 保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2.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3.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五)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七)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4. (八)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九)不用民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5. 第一百四十三条 军事秘密载体要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三.定密授权期限最长不超过

1.保密期限为3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其中,保密级别最高的是绝密。此外,根据《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

四.保密制度条款

1.公司保密制度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不在私人电话、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得携带机密文件游览、参观、走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2.凡有秘密内容的文电、草稿、资料、档案、表册、照片等在拟制、打印、复制、收发、传递、阅办、保管、清退、归档、移交和销毁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保密文电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秘密文件,机要文电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橱内。

3.对收文和发文,要严格按登记、传阅手续办理,并定期检查清理,发现短缺要及时查找,如有丢失,要及时报上级备案。

4.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将个人所保存的机密文电、统计资料等进行认真清点、交接,不得带走。加强印信管理中的保密工作。

5.凡需加盖印章的,都要严格按印信管理规定办理。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和各类介绍信函,不准携带公章外出,下班后必须将印章锁入保险柜内。

6.加强对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联网管理,严禁在非保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机、绝密事项。

7.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时,不能在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不能利用电子邮件在互联网上传递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不能利用外网计算机处理、存储、传递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处理、存储、传递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的计算机及其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8.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秘密事项的场所。跟随领导出发的司机及有关人员,凡本人不应知道的机密文件、机密事项,要自觉做到不看、不听,已经知道的要做到不传。

9.对违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定要做到这十六字,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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