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 > 问答 > 教育知识 > 注册暖通工程师报考条件,暖通工程师的考证资格

注册暖通工程师报考条件,暖通工程师的考证资格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19 19:47:12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暖通工程师的考证资格

工程师是评的,注册工程师是考的,考注册暖通工程师要求本科毕业一年

暖通工程师的考证资格

2,现在注册暖通工程师都需要什么

需要证件, 你的职业资格鉴定证书 高级、中级或初级工程师证件

现在注册暖通工程师都需要什么

3,暖通注册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详细点

考试分两个阶段:基础、专业。 本科毕业两年后,研究生毕业一年后,可以考基础。 基础通过后才可以考专业。(92年以前毕业的可以直接考专业,具体是92还是93,记不清楚了)
报名费!
十八以上,四十五一下,能力强,有资格证件。有报名费。

暖通注册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详细点

4,注册暖通工程师考试资格及基础考试科目

制冷高级证书 必须要有5年经验以上,还要单位证明。 实际操作 和理论知识。 《专科以上》
当然可以,基础考试考两门,上午为公共基础课,包括高等数学、大学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计算机基础等,120小题(单项选择题),共计120分。下午为专业基础课,包括传热学、流体力学、工程热力学、机械基础等,共计60题(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120分。一般总分在130~140之间即可通过考试。趁现在还没忘掉赶紧准备考,工作几年后就差不多忘光了。

5,注册暖通报名是否符合条件

学历满足,工科本科就可以 。 工作单位无所谓,但是需要你在做暖通的工作。所以 这个条件是否满足得看你的实际情况。 另外,报考时其实不审核你有没有干,而是审核单位的盖章 就是说,只要你的单位给你盖章认可你在干暖通的工作,就可以报。
监理工程师,有各部委的证书,你说的应该是建设部的。考试时间5月26-17日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 2、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

6,考暖通造价师需要什么条件

造价师只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哦。如果你从事暖通行业工作,选择安装专业就可以。 造价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考试全国统考,每年5月份报名、10月份考试。我们可以帮忙报名,要是还有疑问可以随时问我。
10月18日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19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各地报考条件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②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③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④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名当年年底。 (三)凡符合造价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的,且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①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②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③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关于暖通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暖通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三)符合报考条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四)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五)截止到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六)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八) 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需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暖通工程师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个部分,只要通过基础考试后才能参加专业考试,具体的报考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 暖通空调 ⑴ 本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⑵ 相近专业:①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②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③环境工程;④安全工程;⑤食品科学与工程⑥热能与动力工程 ⑶ 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一)符合报考条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人发〔2003〕24号文附表(点击查看),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人发〔2003〕24号文附表(点击查看),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8,注册暖通工程师报考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35323966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消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被撤消注册人员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消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被撤消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见附件3,下同)或相近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划分 暖通空调 本专业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相近专业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热能与动力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动力 本专业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相近专业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过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油气贮运过程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给水排水 本专业 给水排水过程 给水排水工程 相近专业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9,注册暖通工程师要怎样才能报考

注册暖通工程师的报考条件: 一、助理暖通空调工程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暖通空调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暖通空调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暖通空调工程师: 1、已通过暖通空调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扩展资料: 暖通工程师的岗位要求: 1、负责检查、指导各项目空调及暖通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确保空调及暧通设备的正常运行。 2、按照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监督各项目做好设备系统维修保养计划及实施。 3、制定设备、设施节能降耗的措施及方案,降低运营费用。 4、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督促检查各项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员工守则,保证设备机房的干净整洁。 5、定期对各服务处工程服务部员工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工作,以提高物业服务部整体工作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暖通工程师
注册暖通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助理暖通空调工程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暖通空调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暖通空调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暖通空调工程师: 1、已通过暖通空调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一、暖通空调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暖通空调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高级暖通空调工程师: 1、已通过暖通空调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消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被撤消注册人员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消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被撤消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见附件3,下同)或相近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划分 暖通空调 本专业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相近专业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热能与动力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动力 本专业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相近专业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过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油气贮运过程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给水排水 本专业 给水排水过程 给水排水工程 相近专业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文章TAG:注册暖通工程师报考条件暖通工程师的考证资格注册暖通暖通工程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