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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派末来棚户区改造哪些地方,超100个地方要拆迁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0 18:43:23 编辑:房产知识 手机版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可知,法律对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做出了法律上的保障,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拆迁补偿方案的审批程序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棚户区改造为什么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没有?

棚户区改造为什么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没有

近几年来,很多省市的房屋征收项目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来进行,那么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房屋拆迁,对棚户区了解的不是太多,今天我们就针对“棚户区”这个专题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常识。 一、棚户区改造的概念 棚户区改造是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但目前实践中,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作为棚户区改造范围来进行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需要根据自己居住地区的现状,来判断自己房屋所在地是否属于棚户区改造,是否与前述规定相符,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不能进行任意扩大。

二、棚户区改造为什么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没有?因为棚户区改造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规定: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仅仅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样会涉及到集体土地房屋,针对不同土地性质的房屋拆迁,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法定程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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