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运钞车劫案一审宣判,运钞车司机抢走600万被判15年,你怎么看?
与其他大劫案相比,李绪义的判决结果明显偏轻。我认为有以下原因:1,李绪义时任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金融护卫队队员,也就是说,这是发生在押车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与陌生人持枪抢劫运钞车大不一样。2,李绪义未按押运路线行驶,将运钞车开到预谋地点后,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同车四位押送员”,抢走其中两人枪支,并用胶带捆绑四人,随后抢走3个钱袋共计600万元。
请注意“枪状物”这三个字,本来持枪或其他伤人械具抢劫是抢劫案中的加重情节,但“枪状物”显然不在此列。如果李绪义用押运枪支威胁其他4人,性质就不一样了。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李绪义并未造成伤亡,也是他被轻判的一大原因。这也是因为他与其他4名押运员比较熟悉,后者也明知他只是图财而非害命,所以也没怎么反抗,否则此案绝对不是这么个结局。
4,涉案赃款全部追回,也是李绪义被轻判的一大原因。此案犯罪性质恶劣,但是无论是人命还是钱款,都没有实质性损失。尽管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李绪义持枪状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都是从性质来说,而中国法律更喜欢从实质性损失和伤害来定罪。
5,李绪义案发后,因为其个人经历也遭遇了大面积的同情。根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李绪义的母亲表示,李绪义铤而走险,是因为他生意上遭遇老赖而破产,万般无奈所致。李绪义参与大桥市保障房建设项目就遭遇了欠款的情况。该项目位于大石桥市区附近的虎庄,在2011年李绪义和家人参与该项目建设,至今仍被欠款19万元左右。在另一处棚户区改造小区工程,开工于2012年,面积近一万平米,而李绪义被拖欠款项及各种损失近200万元。
在三角债和老赖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的今天,李绪义因为参加政府主导的工程而被搞破产,尽管与其抢劫并无直接关系,但按照民间的朴素正义观,网上还是有很多人表示同情。这样的罪犯,即使判得比一般同类案件轻一些,也看不到社会危害性。所以,我认为15年的刑期还是比较合理的,当然,这只是一审判决,李绪义还可以上诉。
龙卷风把运钞车里的钱全部卷走,然后再从空中撒落在大街上,人们一抢而空,算抢银行吗?
这个不算是抢劫,因为,抢劫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这里有两个词语,可以定性为抢劫,一个是采取暴力手段,就是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侵犯和打击,达到抢夺对方财物的目的。另外一个就是胁迫,暴力是手段,胁迫是过程,侵占财物是目的,就是采取暴力手段达到对方让步、屈服的目的,在这种挟持和压迫下,对方不情愿地交出财物,因此,当暴力手段达到胁迫对方,非法获得财物的时候,就是抢劫。
反过来,回到提问里说到的,有上述暴力、胁迫,达到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了吗?没有,龙卷风把钞票刮飞了,再落下来,大家去哄抢,既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没有胁迫谁,因此,不能说是抢救。但是,这个毕竟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说运钞车司机现场可能要制止,即便没有,毕竟是国家或者他人的钞票,非你本人的,你也不能侵占,这个就如同你捡到别人的东西,能占为己有不?不能,这叫做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烧成铁架!新疆一运钞车莫名自燃,押运员迅速抢出6个钱箱,火灾未造成伤亡, 你怎么看?
有机会转移纸币还是要转移的,但我说的是转移,而不是抢出!如果是冒着生命危险去抢而出现意外,那你的付出是毫无意义!因为纸币本身并无价值!纸币在造币厂、银行款车押运途中、人民银行金库中时它本身并不是货币,只是一种工业产品,是货币的替代品,只有使用在流通领域充当交换凭证时才能体现出它所替代的货币价值,如果在押运途中真正由于火灾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坏)完全可以报告主管部门直接报损!它本身有没有多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