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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劳动法,2008年新的劳动法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7-07 19:31:41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2008年新的劳动法是什么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不是新的劳动法 http://www.chinalabor.cc/ 详细内容见此网站
先搞清楚是什么法律再来提问啊!

2008年新的劳动法是什么

2,2008年中国新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内容

2008劳动法新增主要部分有: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还有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的 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 以及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些新增的内容.

2008年中国新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内容

3,2008年的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连续工作10年 b、已满10年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c、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符合第39、40条 d、用人单位在1年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的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

4,08年的新劳动法

1、不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担心,用工的法律风险在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建立,不管签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办理是违法的。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也是违法的。 3、等到你什么时候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你再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充办理所有社会保险。 4、如果单位不予支付,申请劳动仲裁,百分之百胜诉,但现在不用着急。 5、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作为你合法辞职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里面有很详细的规定,没和员工签合同就从满第一个月的次日起双倍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根据08年新出台的《劳动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产生实际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08年1月份以前存在劳动关系的以08年1月1日为起算点)。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支付最高限度为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单方解约。劳动争议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建议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保留好您的工作证等证据。

5,关于2008新劳动法的一些信息

2008年新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劳动者的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将劳动者和企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那么,新劳动法意味着我们将拿到的是铁饭碗吗? 2008年新劳动法带给我们的是不是铁饭碗要从两个方面去看: 第一, 劳动者工作期满十年,企业就必须与之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这个只是规定在企业生产正常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务关系。而其它的一些情况,新劳动法也明文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有权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再有可能就是企业破产之类的情况。新劳动法同样也维护着企业的权益。以往的铁饭碗则无论什么情况,企业的职工都绑定在企业上,企业甚至负责职工的医疗、住房等方方面面,企业即使破产,职工也有一定的安排政策,那个铁饭碗才是真铁。 第二, 劳动者仍然有跳槽的自由。新劳动法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没有规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劳动者如有需要,随时可以离开企业。前提是依照新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你需要按照你和企业签定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决定你如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而且,这个具体的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新劳动法的精神的,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你可以视作无效,相关的条款没有约束力。因此,如果你是一个企业渴求的好人才,你仍然可以为自己精彩的前途在各个企业间快乐的舞蹈,让自己的薪水越跳越高。这一点和以往的铁饭碗的区别就更大了。几十年前人们要离开单位必定要舍弃和考虑很多东西:人事关系、户口、单位给的房子、相关的医疗关系等等。现在呢?这些都在企业的管理体系之外,这个新的铁饭碗没那么沉。 社会总是向前发展,也许会出现一些似曾相识,但过去的东西不会回来。新劳动法产生的此铁饭碗非彼铁饭碗:我们还是要好好工作每一天,一份付出一份薪水,一份收获。没有铁饭碗,新劳动法想要给我们的是一个更双赢的劳务合作关系和体制,效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这个问题还用讨论吗? 你真猪啊 到了2008年你不就知道了吗? 还提倡什么劳动呢 我是最爱捣乱的了 无聊死了来帮你看看 顺便看看 气死你

6,2008年新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新增规定如下 1.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2008年新劳动法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可以不必担心,“他想辞职”,辞职后去私企工作,只要私企继续为他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就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项保险费),他就可以在退休时得到全部的养老金,30年的工龄不会平白无故地“丢失”。具体解释如下: 1.该“国企30年工龄的人”显然是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各地的具体时间标准可能不完全一样,通常是以当地政府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建立社会保险同统筹帐户时起算,但是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 2.在建立社会保险统筹帐户(每个具体单位也能会有少许时间差异)后,以前的工龄(工作年限)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 以后则以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逐年逐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逐月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本息余额”。 3.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一般不会拖拉不办。估计早已办理的职工的社会保障账户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慎重起见,建议楼主到当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查询(有些地方已经开通了网上查询业务),其中的投保年限(或缴费年限)就应当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个部分,只要该两部分年限(计算到月数)加和与自己的实际工龄(工作年限)相符,就说明以往的工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监理社会保障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已经考虑到了。如果不是如此,应当及时查问清楚基因。 4.将来他退休时,并不是从原国企单位领取退休金,而是从社会保障机构领取退休金(应当是按月领取)。 5.从国企单位辞职后去私企,只要私企继续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接续下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本息余额仍然会按月增加。在将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社会保险机构计算退休金是,当然会考虑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交费年限)的,计算退休金数额所依据的缴费年限越长,退休金数额越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新劳动法一出台,各公司就采取了应对措施。做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应该要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保证自己的利益。据分析,大部分劳动者自己都不清楚劳动法有什么规定,权利也就无从得到保障了,也纵使有很多公司并没有完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然法律都是制定出来的,因此总是存在自身的不完善性,但我们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利用它,下面就有关个人劳动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分析一下新劳动法。   1、公司制度与劳动法的区别:公司企业的制度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和公司企业员工一同协商制定的(当然很多企业并不这样做),公司制度不等于劳动法,所以公司之间会产生利益的差异性,只要没有违背劳动法,这种利益差异性是必然存在的。   2、当我们的利益被侵犯时候,首先可以和公司协商,其次我们可以找当地的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会,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协助解决。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见过很多员工,在面试时候不问清楚,就业之后才了解用人单位的一些薪资酬劳,这时候又不满意,浪费了时间。劳动者要明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就要把自己应得的酬劳问清楚,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畏畏缩缩,最后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4、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关于试用期:   试用期时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关于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当然,首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采取法律手段。)   7、关于加班: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排除一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http://www.sjshu.com/bookdown/200711/21149.shtml 这个网站应该有全文 ,你去参考参考
每个单位不一样的啊。
文章TAG:2008年新劳动法2008年劳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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