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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我国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7 20:27:45 编辑:生活常识 手机版

1,我国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哪些

1存款保险制度 2保险保障基金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4个人债权收购制度 5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你不会是工大会计的吧。。。没答案的 自己写吧

我国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哪些

2,保护存款人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5)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保护存款人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3,什么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内容范围有哪些银行个

一、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国际上成熟的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三、分类: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分享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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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收资本中的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有什么区别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商资本。 国家资本 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 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 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 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港澳台资本 港澳台资本: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外商资本 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代理企业所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的注入对于发挥企业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银行存款保险金制度赔偿50万是指一个人还是一个家庭

是针对一个人来说的,储户是对个人而言。   银行若出问题 储户最高可获赔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出现意外时,并非所有的存款都会得到赔偿。央行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未来存款保险机构可能实行限额保险制,央行计划为98%的储户提供全额保险。对此,业内人士普遍预计未来存款保险对单个储户的赔偿上限应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区间内,即超过这一限额的存款部分,将得不到赔偿。   此外,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非存款人。可见,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   假设真如专家推断,保险限额为50万元,那么习惯将大量资金存在一个银行的储户该注意了,一旦出现风险或将损失很多。理财专家提醒,最好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混搭”理财降低风险的同时或许还能增加收益。   日前,上海首家民营银行华瑞银行主发起人之一美邦服饰发布公告称,持有5%以上股份的发起人签署《主发起人风险自担机制的相关承诺》,提前订立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承诺》还明确,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进行保险。这意味着,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前,一旦发生风险,华瑞银行主发起人将以出资额为上限,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进行赔付。换言之,一旦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新财等
【摘要】什么是储蓄保险金制度?它与存款保险制度有什么区别?储蓄保险金制度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制度。该制度要求企业各职工定期交纳规定的保险金,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款项,记入每个雇员和帐户专款专用。当雇员发生规定的偶然事故时,按照规定将各帐户的储蓄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发还给受益人。 储蓄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订有保险期限,在期限内如受保人不幸死亡或在期限届满时,受保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都需给付保险金额。 储蓄保险金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有本质的区别,储蓄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一种理财方式;而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破产时避免挤兑现象,保险公司承担银行的风险。银行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储蓄保险金制度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这里提醒您注意,选择储蓄保险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此外,还可以把临时保险转成储蓄或投资保险。
银行存款保险金制度赔偿50万是指一个人在一个银行的存款总额最高可获得的保险赔偿为50万元!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会破产的!那个保险只是一个定心丸,高于50万元的部分会根据银行的资产进行分段赔付!并不是说超过50万元的就不赔付了,还是要根据银行的资产进行分段赔付的! 满意请采纳!
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总数,分几家不同银行就可以了。 原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个人账户,你可以把全家的资金存到一个人的账户里

6,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其实这就是外资银行所推崇的公共利益原则之一,公共利益这一弹性规定实质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可以弥补法律的稳定性难以及时反映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况的不足。并且这一原则亦得到了CATS《金融服务附件》认同,即"审慎例外"条款。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或有意造成对某些外资银行的歧视。
存款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引言 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产业,其影响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一家银行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波及更多的金融机构,甚至产生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乃至社会、政治危机。因此,世界各国对此都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建立起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律制度。我国同样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从实际上看,我国现有的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金融安全网中还缺少重要的一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本文对现有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论述,以期达到对我国现有的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补正的作用。 一、银行倒闭事件召示出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性 在我国由于银行风险导致危及存款人利益的第一事件当数海南发展银行倒闭事件,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思考。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了刚刚诞生两年十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我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支付困难,信誉差。1997年按照海南省政府的意图又兼并了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为维护海南发展银行的运行,国家曾紧急调到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并未起作用。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蔓延,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一律由工行兑付,法人存款则进行债权登记,在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由于公众对国家信用的认可,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出现大量的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到工商银行,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震动。 海南发展银行倒闭事件表明,银行等金融系统具有特殊性,其社会性非常显著。银行客户中包中含诸多的储户,除对公业务中的机构客户外,大部分都是对私业务中的广大个人客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银行一旦出现危机,造成众多客户的集中挤兑,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大范围的社会动荡,危害极大。对存款人利益进行保护关乎国计民生,意义重大。但要实现对存款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如果仅仅依靠某一方面的法律来完成,不仅这样的保护不全面,而且还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海南发展银行挤兑事件的处理正说明了这种情况)。因此,要保持银行业的稳定,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通过有效保证公众存款的安全来维持金融和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全面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法律制度。由对商业银行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律制度、银行破产退出的法律制度和危机救助的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一张金融安全网,以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二、我国存款人利益法律保障制度的现有规定以及存在的缺陷 为避免因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倒闭,而动摇存款人对整个银行业的信任,引起金融恐慌,进而导致对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的挤兑,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我国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制度,通过各种详细的规定来稳定金融秩序,以期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的。 (一)规范银行业务活动与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和稳定金融的法律制度方面的现有规定

7,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都有哪些

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方面,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扩展资料: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它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推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信用,有效提高公众信心,从而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存款保险构建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是一种保险,总的原则是靠自身解决问题,少用、不用纳税人的钱解决金融机构的问题。存款保险正是通过保险机制让市场主体出资解决自身问题。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监管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比较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则,国家对现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隐性担保,出现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强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减轻政府负担,及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逐步规范政府救助范围,防止道德风险。在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时,应尽可能发挥市场化处置机制功能,将政府实施救助范围限制在有系统性影响以及遭遇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早期发现职能,可以给监管机构形成一定压力,防止或者减少监管宽容,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及时纠正职责,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 同时,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通常情况是,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承担第一救助义务,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措施及时介入,最后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与存款保险搭配使用,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 可见,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业经营良好阶段而不是危机期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银行业各项指标总体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大幅改善,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高层也已表示,将尽快推出。 太平洋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8,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的章节目录

1 银行知识与业务 1.1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中央银行 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 1.1.2 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外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1.2  银行经营环境? 1.2.1 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运行 经济结构 经济全球化? 1.2.2 金融环境 金融市场 金融工具 货币政策? 1.3 银行主要业务? 1.3.1 负债业务 存款业务 借款业务? 1.3.2 资产业务 贷款业务 债券投资业务 现金资产业务? 1.3.3 中间业务 交易业务 清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卡业务 代理业务 托管业务 担保业务 承诺业务 理财业务 电子银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61303066行业务? 1.4 银行管理? 1.4.1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主体 利益相关者 信息披露? 1.4.2 资本管理 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1.4.3 风险管理 银行风险的种类 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全面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流程? 1.4.4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1.4.5 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 合规管理的目标 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1.4.6 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金融创新与客户利益保护? 2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2.1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2.1.1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2.1.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2.1.3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相关的处罚措施? 2.1.4 反洗钱法律制度 洗钱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2.2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2.2.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存款合同? 2.2.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原则 授信审核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贷款合同? 2.2.3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2.2.4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2.3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2.3.1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2.3.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及其种类? 2.3.3 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 抵押 质押 保证 留置? 2.3.4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终止制度? 2.3.5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功能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2.3.6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履行 违约责任? 2.4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2.4.1 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的种类 金融犯罪的构成? 2.4.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危害货币管理罪 破坏银行管理罪? 2.4.3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4.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3.1 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3.1.1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3.1.1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3.2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3.2.1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3.2.2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3.2.3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3.2.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3.2.5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3.3 附则? 3.3.1 惩戒措施? 3.3.2 解释机构? 3.3.3 生效日期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一般来说,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均为独立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质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公司法》上的独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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