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金融科技,就必须讨论监管。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在起步阶段,监管环境是相对包容的,当时代表性的看法是,这些新的业态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不知道它的边界和传统的业态在什么地方,所以相对比较宽松,这也就给了中国这些互联网金融主体一个相对宽松的探索机会。而现在因为出现一些局部的风险之后,总体上看,监管力度在加强,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始进入到调整期。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国际范围内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趋势,初期总体上是偏紧的,而现在一些主要的金融金融中心开始转向积极,倾向积极跟市场互动,推动行业的自律,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这些发达市场前期主要是从微观审慎角度和行为监管角度出发,评估金融科技对本国本行业的影响,所以坚持的原则是监管一致性原则,无论市场主体做什么,要和现有的金融业务要保持一致的监管。
比如P2P在美国是归属于证券业务,和众筹一道纳入到证券市场的行为监管。英国对P2P网贷和众筹都有最低的资本金要求,这个监管一致性原则,加上监管的渐进适度原则,和市场自律原则,共同成为当前发达经济体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的基本原则。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快离任之前,还发布了一个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的报告,其中重点强调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监管的一致性。
总体上说,经过前期的探索,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的监管原则在区域灵活,逐步放松,在强调监管一致性原则的前提下,尝试在防风险和促进创新中找一个平衡,建立沙盒(sand box)框架,允许金融科技公司在某些范围内合理冲撞探索现有法律政策的灰线地带,强调市场自律。中国也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来强化市场自律。国际社会对金融科技未来的监管框架也开始形成一些共识,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首次正式讨论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和全球监管的问题,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宏观和微观影响成为重要考虑,国际协作开始启动,这个会议重点讨论了几个方面的问题,比如对金融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进行实质性的界定,到底特定的金融科技创新是什么性质的金融产品,边界在什么地方,对微观金融稳定有什么影响,对宏观层面的稳定有什么影响,会不会走向新的集中化和市场垄断。
这个会议提出了当前中国参与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合作、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利用金融科技的主要形式,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自建的互联网场景中渗透金融服务,比如说中国工商银行建的融e联、融e购、融e行,中国平安集团建立了平安好车、平安好房、平安好医等等。第二个阶段融入到互联网场景里面提供金融服务,比如说有的保险公司接到多个互联网平台,用不同平台的数据设计保险产品在这个平台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