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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怎么分类,外贸公司分哪几种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1 02:00:32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外贸公司分哪几种呢

能运用到外贸专业知识的公司类型无非这么几类:1.工贸一体型的生产型企业,这种企业会出口,但是有的具备进出口权,有的不具备进出口权。记得还没毕业的时候,我们的师哥师姐就首推这种类型的企业让我们进,说是最能锻炼我们。我们仔细分析下前辈们极力推荐的原因:生产型的企业对产品质量更容易把控;对于产品知识和产品生产流程更易于被业务员把握和认识;企业抗风险能力强;业务员可以接触更多的流程掌握更多的知识,这些知识主要就是产品方面的;较于外贸公司会有更多的客户,有价格优势。2.外贸公司。我记得毕业后一般的同学进入贸易公司一开始都会比较沮丧,觉得在报价上较于工厂很没有优势,尤其在青岛这个港口城市,遍地都是外贸皮包公司,竞争相当大。果真是这样的,我们实习都是在08年,七八月份实习,到十月一休假回来,倒闭了一大拨贸易公司。但是外贸公司真的很锻炼人,外贸公司的订单都是要比工厂自己的订单赚钱,究其原因:外贸公司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很强;外贸公司的业务员都练就了一身的本领,各种找客户,跟踪客户,洽谈客户,沟通供应商;外贸公司作为中间商,赚取的都是产品的纯利润。3.国外驻中国的采购商。这种公司的岗位实际上就变成了进口业务了,很少有同学进这种公司,这种公司的待遇还不错,只要平时认真一点,还是要比出口业务要轻松的多。4.物流货代公司。进入物流公司基本上跟外贸业务员的工作偏离了。大的一体化物流公司无非就是空海运操作,国内业务员,报关报检员,客服。我不建议国贸专业的同学去做货代。我在毕业实习的时候就做过货代,对进出口流程倒是了如指掌,但是失去了与国外客户打交道的机会,最后我依然选择了外贸。其实进工厂的外贸部也好,进贸易公司也好,都各有所长。后两个工作应该较前两个工作都安逸的多。但是作为外贸业务员的话一定要选定一种产品来做,不要总是更换产品,这样有利于个人发展。

外贸公司分哪几种呢

2,请问什么是出口分类企业有什么优势呢

出口分类企业:是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113号令,根据法定商品目录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给予综合评定结果。(4个等级,九个维度来给予分值)并被评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出口分类企业。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据统计,截至2011年10月,全国纳入出口分类管理体系的出口企业共有6.5万家,其中免验企业142家,一类企业3493家,二类企业2.9万家,三类企业3.2万家,四类企业17家;根据相关数据,占企业总数5.6%的免验企业和一类企业的出口金额占全国出口总量的40%以上,二、三类企业的出口金额占国出口总量的40%以上,即纳入出口分类管理体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金额占全国出口总量的80%以上。 ciqem免费入驻的优势:一、可免费获得QEM标识 商铺模板1个 可发布商品数200个 可展示商品数100个 可上传图片1000个 二.获得目标市场行业分析报告 三.买家见面会资格 行业活动沙龙参加资格如果在中国品质工厂网入驻成功的话说明该企业是受国家质监部门监管的,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工厂;优质的出口商更易被国外采购商找到,更易得到订单和信任。

请问什么是出口分类企业有什么优势呢

3,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四个类别进行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第二章 企业分类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第八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业信用情况;  (二)企业生产条件;  (三)企业检测能力;  (四)企业人员素质;  (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第十条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第十一条 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风险情况的汇总、协调、审核工作。第十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第十八条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4,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便利对外贸易、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对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为实现科学管理、监管有效、促进出口的目标,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程度,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不同检验监管模式的检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考核以及日常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督管理。第二章 企业分类第六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建立出口检验的有关制度,设立检验机构,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第七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体系,且运行正常;  (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第八条 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第九条 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第三章 申请和考核第十条 申请一类企业或者二类企业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包括拟申请分类管理类别、企业名称、出口产品规格、型号等;  (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行的安全质量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年批次检验合格率证明;  (五)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及时组织考核。  申请一类企业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申请二类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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