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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朝阳路小学在哪里,网友给河南省汝州市委书记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7 03:32:23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又是一个令人唏嘘的事件!事件发生在3月11日下午,河南汝州朝阳路小学附近两名学生遭恶犬扑咬。第三起案例是2019年3月11日,河南汝州朝阳路小学一名女童和8岁男童被恶狗撕咬至重伤,而两名狗主人在牵住恶狗后溜之大吉;第四起案例,浙江一网红因遛狗与孕妇杨某夫妇引发争吵,杨某被网红女打伤。

如何看待汝州的一起狗咬伤男童狗主人牵狗离开这一事件?

如何看待汝州的一起狗咬伤男童狗主人牵狗离开这一事件

狗伤人事件发生后,大多狗主人都会逃避,因为狗不会说话,主人人认帐,现场证据难取得。一是被伤者急于自救,周围不一定恰巧有人,二是狗伤人后被狗主人领跑,或者狗自行跑掉,城市养大型犬政府如果不出台限狗政策,势必造成社会矛盾加深,无故加重社会经济负担。不利团结。造成社区卫生,防疫疾病传染困扰。狗是所有动物中对人类伤害最多,也是伤害最大的动物,狮子老虎随然是最凶猛动物,但是可以不记,当今世界上伤害人类最多的动物就是狗,政府不能视而不见,做稀泥,招猫逗狗自古至今就被视为人渣,这里没有什么爱护动物之说。

爱心是按自然规律办事之人。父亲病危因为狗需要看护而不探望!这叫有爱心吗?这叫失去人性。因为爱狗夫妻分手,儿女相弃这是有爱护动物吗?这是失去人性!单元楼内养数十条狗,每天狂吠不止,不听劝阻,叫嚣人在狗在,狗死人死的狂热狗奴是有爱心吗?没事,只有愚昧狂妄自私失去人性。不顾家庭,卖掉楼房用家被人亡,妻离子散去养七百多条狗,沽名钓誉认为自己是中国爱狗第一人的那位杨女士还有人性吗?高速会路拦截运狗车不违法吗?警察查的是运狗车证照及所运货物是否合规合法。

河南小学生遭恶犬扑咬致重伤,狗主人带狗逃逸,对此你怎么看?

河南小学生遭恶犬扑咬致重伤,狗主人带狗逃逸,对此你怎么看

你好!飞火流星为你解答。又是一个令人唏嘘的事件!事件发生在3月11日下午,河南汝州朝阳路小学附近两名学生遭恶犬扑咬。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男童被一犬只扑倒在绿化带里,并遭到撕咬,男童不断呼救,两名男子到场将狗控制后未对受伤男童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逃离现场。事件导致一名8岁男童受重伤,汝州警方已介入调查。恶狗伤人,狗主人控制住狗即带狗逃离,而无视伤着,不予救助。

起码的良心和道德都不要了,真是可恶至极,无耻至极,下作至极,严重挑战普通民众的道德底线。对此,相关部门必须严查细究,找出肇事者,依法依规秉公处理,给公众一个交代,给受害者一个说法,也给狗主人一记响亮的耳光,让他们从此长点记性。男童被狗咬成重伤属于侵权行为,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爆出的新闻来看,男童已经被恶犬撕咬成了重伤。因此,狗主人可能已经涉嫌过失伤害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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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因狗引发的冲突或伤人事件,对狗主人或宠物主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足以扑灭养狗人的嚣张气焰。在此,我也坚定的认为,法制定的再完善,关键的问题在于人,而人则是决定法律法规执行是否能够彻底,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打了折扣,是否真的起到了惩戒的作用。在特有的环境与氛围下,有些民众对法律法规根本就是不畏惧和漠视,因养狗、养动物发生冲突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关于养狗的省级立法、市级立法,估计印成纸张能排个几公里长。而里面的内容可以说是非常详实,责权利清晰,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和处罚权一清二楚。对养狗人的约束内容大体上有以下内容:两次受到处罚者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禁止在城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携带犬只外出,不得进入下列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犬类治疗场所、宠物医院除外)、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可这么长时间我们看的是大多数情况是,养狗人无德、缺德。

第一起案例,如2017年11月,昆明一名女子抱狗上74路公交车,车长蒋凌翔在养狗人与其他乘客冲突的情况下,欲报警,该女子就殴打司机,被行政拘留。第二起案例是2007年4月,济南4路公交司机穆强在阻止一名乘客带狗上车时,被该人将眼眶打伤。第三起案例是2019年3月11日,河南汝州朝阳路小学一名女童和8岁男童被恶狗撕咬至重伤,而两名狗主人在牵住恶狗后溜之大吉;第四起案例,浙江一网红因遛狗与孕妇杨某夫妇引发争吵,杨某被网红女打伤。

因此,我建议国家应出台关于在城区饲养动物(包括养狗、养鸡、养猪、养羊等等)的全国性法律,对全国各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总结,增加违反法律入刑责的相关内容。可以借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关于动物管理方面成熟的法律条文,结合国情,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在有执法权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城管、公安机关、卫计委多头管理、多龙闹海、各管一摊的问题,像全国海警统一七个部门一样,确定一个部门专门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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