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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征收怎么,个人所得税要合并征收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7 13:36:54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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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要合并征收吗

按照税务的规定,如果每月在两处所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应合并计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实现,比如你在A取得的收入,B一般是不知道的。所以一般两个单位都是各自对各自发给你的工资薪金单独计税,那么你就会少交税。这个你不用操心,地税在系统里发现你少交了,会联系你让你补税的
应该不用吧。

个人所得税要合并征收吗

2,什么事合并征收

你问的是税收方面的吧?是指多个税种统一以一种税率或方式进行征税,比如: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

什么事合并征收

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是否也可参照该条内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政策规定并未强调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无论是否同一控制均可按照以上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是否也可参照该条内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政策规定并未强调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无论是否同一控制均可按照以上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你好我想问下个人所得税要合并交这样怎么合并呢

意思是说将两部分收入金额合计起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的方法是到当地税务部门,领取纳税申报表(网上有很多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申报表模板,其实与12万以下的没什么区别),将收入分项填写,按照你的情况,作为老师的工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开公司的收入列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营所得
如果交了个税,地税局应该每年寄给本人或单位,如果没有可以让单位的相关人员去地税大厅打印,要带什么资料还是让你们人打个电话问问,我们单位每年都给寄,有的职工丢了也去打印过,不困难的。

6,村上集体土地征收但是村合并以后征收款怎么分配

您好,村子合并之后,不会一直处于一种闲散的状态,肯定会有接管原来村子的机构,或者是新设村委会,或者是由接管的村子的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会按照规定予以实施。如:土地的补偿款,会由征收机关先发给接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再分给村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接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7,企业合并后增值税如何处理

企业合并实质上是被合并企业整体资产的产权转让给合并方,或被合并企业股东以放弃被合并企业股权为代价获得合并企业的股权.那么,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货物转移到吸收合并企业或新设企业时,应执行"国税函[2002]420号"文中规定:"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征收增值税."被合并企业的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自然也不应向合并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合并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到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扣,当然,其未交税金也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纳税义务.被合并企业已收到货物但在合并时尚未收到增值税发票的,以后在收到时,只要发票经过认证无误,且纳税人登记号属于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号码,则可由合并后的企业予以抵扣.被合并企业合并前销售的货物在合并后被退回的,在取得了规定的退货凭证或证明材料后,可由合并企业冲减其销项税额.

8,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或者债务,都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的。因此在公司合并后,公司的税务事项就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了,需要由合并后的公司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把以前的公司变更为合并后的公司,然后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9,集团公司所得税合并纳税具体是怎么回事

集团内子公司平时预缴,年底汇缴。避免有的赚了缴税,有的亏了不能抵扣,造成集团多缴税问题。各子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可能不同,所以有差别,有的享受优惠税率,比如在西部地区;子公司上市之后,当期可能就不预缴了,年底清缴。
合并纳税政策2009年就已经停了吧。合并纳税具体就是指一批名单内的中央企业,无论其子公司是否法人企业,在新税法出台后,仍由总机构统一纳税。但这个政策仅执行到2008年。现在已经不实行了,全部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法人税制,只要是企业法人,全部独立纳税,已经没有合并纳税这个说法了。 因此,母子公司税率不同是正常现象。你说的这个合并纳税,不知道是从哪儿看来的?是上市公司的一些公布数据吗?那可能是他们自己的一些内部财务处理规定,例如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等等,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只是内部管理上的一些东西,税法已经没有合并纳税了。
查账征收是用a表,核定征收的用b表

10,公司合并与分离需要交纳哪些税收如何处理更节税或者说可延迟纳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1.企业合并与分立,支付的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可选择:不确认合并与分立所得与损失,以原企业账面价值入账;不满足以上条件,需确认合并或分立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合并与分立过程中涉及房产及土地权属转移的,不需缴纳营业税;3.企业合并涉及房产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免征契税;企业分立涉及房产及土地权属转移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减免契税:(1)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4.企业合并涉及房产及土地权属转移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立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无明确规定,实务中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11,同一实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如何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扩展资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自少数股东手中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和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进行上述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将该项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其对相关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4、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答: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其他税种税收政策:  1、流转税  由于吸收合并时合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资产、负债和人员,这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若被合并企业在整体转让过程中符合以上规定。那么,既不应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规定,…(二)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注销的为吸收合并,合并各方主体资格均注销而成立新的企业主体的为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续存的为控股合并。  一、吸收合并的优势  1、与控股合并不同,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直接把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纳入个别财务报表,  2、相对于其他合并方式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  3、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4、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二、吸收合并的程序(程序上各种合并方式差别不大)(一)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分别作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4、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5、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6、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7、合并形式;8、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式;11、签约日期、地点;12、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3、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1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5、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16、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17、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二)存续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人的权限;3、各方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股东会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个或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的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了,合并形式,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的债权的继承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表;6、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股东会决议;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11、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12、营业执照。(三)被吸收公司的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4、合并协议;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吸收合并的涉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务局申报  1、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营业税  1、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1、税法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土地增值税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税务处理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税务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1、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规定,但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的原则判断,吸收合并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因合并而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同一实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税务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则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只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核算。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其他税种税收政策:  1、流转税  由于吸收合并时合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资产、负债和人员,这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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