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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设备科怎么样,迷失在贪婪中的医院设备科科长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7 20:42:13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如果你看了我上面的分析之后,还是决定踏入法检的大门,那咱们再展开说一说法院和检察院哪个更好,其实,好与不好是一个十分主观的概念,每个人的感受会有偏差,所以,我只是从客观层面来说明一下,供你们借鉴:第一、从社会地位、职权大小来看,法院、检察院各有千秋。检察院的主要职权体现在对公,法院的主要职权体现在对私,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决定检察院对其它国家机关有监督权,对公的业务多一些,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主要解决的是老百姓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对私业务。

所以,老百姓都知道法院、知道法官,但很多人不清楚检察院是干啥的,因为检察院和社会大众接触得少。自从检察院的反贪局转隶之后,检察院的一条臂膀就没了,职权大量缩水,剩下的主要职权部门就是刑检部门,这个部门是检察院的核心部门了,其它的部门都是“配角”。法院就不同了,法院的刑事审判只占审判案件的极小部分,大头还是民事案件,所以法院有十个庭的话,九个是民庭,一个是刑庭。

也因为如此,法院的人数比检察院多很多。第二、从工作强度来看,检察院相对轻松,法院会很累。但也不是绝对的,这要掰开来分析一下。如果做的都是纯业务工作,我指的是检察院的刑检部门和法院刑庭做对比的话,二者难分伯仲,因为法检的这两个部门是相对应的,刑庭法官手里的卷宗都是检察院刑检部门的检察官移送过去的,检察官是法官的“前手”,对于同一个案件付出的劳动是大体相当的,所以这个差别不大,特别是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检察官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法官相对轻松了一些。

但是检察院会有一些相对比较轻松的业务部门,比如刑事执行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民事行政部门、公益诉讼部门等,这些部门虽然也是业务部门,但工作量相对较小。而法院的各个审判庭都是直接处理各类案件的,工作强度都很大,加班对于法官来说是经常的。说检察院相对轻松,主要指的就是这个。法检系统都设有行政部门,比如政治处、办公室、法警队、财务等,这些部门与案件没什么关联了,工作强度都差不多,进哪个机关也就无所谓了。

但我想你既然想进法检,大概率是想办案的,行政部门也就不需要考虑了。第三、从工资待遇、发展前景来看,两家单位差不多。工资待遇几乎是一样的,包括司法改革后,下发的司法绩效数额都差不多,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检法两家都是国家司法机关,大家干的工作都差不多,国家给的待遇也就差不多。发展前景我在前面也基本都说过了,职务提升会很慢,你得耐得住寂寞,慢慢来,一个萝卜一个坑,前面的人退休了,你才有机会往上走。

法制科定性为诈骗,到了检察院会怎么样?

我曾在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了7年审判长,能够比较全面地回答你的问题。对于刑事案件,公安局法制科定的罪名是诈骗,到了检察院后有可能是同样的罪名,也有可能不一样,并且到了法院有可能还会改变罪名,要了解这些就需要对办案程序和公、检、法三者的职能进行具体分析。01 从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来分析一件诈骗刑事案件从发生到被告人被判刑,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判。

与之对应的部门分别为公安机关的法制科(有的地方称为预审科)、检察机关的公诉科(有的地方称为刑二股)、法院刑事审判庭(有的称为刑事审判第一庭)。从这里可以看出,公安刑侦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案件的侦破工作。而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并且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则负责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2 对于一起诈骗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重点负责对案件的侦查,调查收集证据诈骗案件发生后,首先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刑侦大队负责侦查,采取各种刑侦手段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卷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法制科。

法制科的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他们会对送交过来的侦查材料进行全方位预审,因此他们也受到刑侦人员或派出所干警的尊敬,对于法制科要求反复补充的证据材料,他们都会无条件服从。经过预审,法制科对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报请批准逮捕,而罪行较轻的也可以在这个阶段办理取保候审。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法制科会根据案件材料初步确定案由,比如诈骗。

至于这个罪名是否能得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可,他们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最后,法制科会将全部材料整理成案卷,移送检察院公诉科。03 检察机关对罪名的认定不受公安机关的影响,而法院对罪名的认定,不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影响一件理想的不存疑刑事案件,公、检、法确定的是同一个罪名,并且对被告人进行了有罪判决,被告服判不予上诉。

但是,有很多情况不是这样,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而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还有一些案件,公安和检察都认为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不会出现公安、检察不认为是犯罪而法院认为是犯罪的情况。这是由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决定的。至于罪名,则改变的概率就更大。我曾经判过好几件案子出现各个机关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公安机关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检察机关定的是交通肇事,法院判决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比如,公安定的是盗窃,检察定的是抢劫,法院定的是无罪。这些都属于正常情况。04 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定性由其职责分工决定由于各机关的职责分工不同,导致人员的专业领域不同。对于公安人员来说,他们的职责更倾向于“武”,主要是案件 的侦破。

有次跟一位公安朋友讨论一个法学理论,他直接说他不懂,因为他们大都是警校毕业的,在学校主要是学习擒拿格斗和侦破知识,对法学知识很少涉及。而检察院公诉科人员的法律知识介于公安干警和法官之间,并且他们还具有一部分的侦查职能。但对于案件,他们只需要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则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唯一能对被告人确定有罪无罪、构成何种犯罪的机关。所以法官需要具体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属于纯“文”的领域。所以,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公安机关服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法院,而公安人员一般都比较尊崇法官。以前办理过一个盗用他人长话帐号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定的罪名都是诈骗,但法院最终判决定的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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